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21********7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02民初1771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28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兵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987.13元及利息4329.87元(暂算至2020年3月18日),两项合计人民币44317元;并应以借款本金39987.1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支付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红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974元,由被告黄兵承担,被告李红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兵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987.13元及利息4329.87元(暂算至2020年3月18日),两项合计人民币44317元;并应以借款本金39987.1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支付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红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974元,由被告黄兵承担,被告李红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17
发布时间
2020-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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