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殷春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1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3601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42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19年5月22日,殷春华结欠黄晓龙借款本息48000元,由殷春华于2019年8月31日前偿还5000元,于2020年1月22日前偿还15000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偿还5000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偿还5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18000元。款汇:黄晓龙,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江阴月城支行,-2-卡号:6230520430053561673。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黄晓龙已预交),由殷春华负担,于2020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黄晓龙。三、若殷春华在上述还款期限届满后3日内仍未能足额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则尚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元,且黄晓龙有权按51713元就殷春华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四、本调解协议就黄晓龙与殷春华之间的所有借款的还款事宜作一次性了结,双方无其他纠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