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26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4民初4709号
案号
(2020)苏0114执10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长生、史苗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1065.71元,并以41065.7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王芳、王慧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9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9周长生、史苗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340元,由原告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385元,由被告周长生、史苗苗、王芳、王慧共同负担9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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