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5********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6民初6833号 |
案号 |
(2019)苏0106执恢7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建基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保兴强工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5%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南京建基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保兴强工贸有限公司律师费35000元;三、被告朱兵、符春玲对被告南京建基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建基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7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13元,由被告南京建基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朱兵、符春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