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建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7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1民初8150号
案号
(2020)苏0321执14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史建忠、徐州京味福食品有限公司、京味福江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温丽敏、蒋尊家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8月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温丽敏、蒋尊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史建忠、徐州京味福食品有限公司、京味福江苏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20
发布时间
2020-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