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1********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707民初821号
案号
(2020)苏0707执2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市盛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940000元及约定的剩余利息、罚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10.2%计算利息;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4.25计算罚息。以197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以194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日利率万分之4.25计算罚息。并扣除已付利息39584.83元)。二、被告温丰瑞、连云港市天成燃料有限公司、温杰、李明、李建国、孙永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110元,由被告连云港市盛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温丰瑞、连云港市天成燃料有限公司、温杰、李明、李建国、孙永东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2-25
发布时间
2020-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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