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良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1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7民初2406号 |
案号 |
(2020)苏0707执1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良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65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以2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5000元为本金;期内按年利率10.08%,期外按日利率万分之4.2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13070元);二、被告石花、宋忠青、刘善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徐良立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55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被告徐良立、石花、宋忠青、刘善露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四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