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5********21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25民初4948号 |
案号 |
(2019)苏0925执30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东方管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借款2599.985622万元及利息121.577181万元(以借款本金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5.307%计算的利息和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扣除以上期间偿还的利息),之后的利息从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4.35%×50%计算的利息支付。被告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葛文军、周庆妍对以上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中的720万元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对被告周庆妍、葛明所抵押的坐落于建湖县近湖街道徐东路37-108号的房屋[房权证为:建湖字第1039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建国用(2011)第602622号安居房]享有抵押权,就50万元借款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对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77878元,由被告江苏东方管桩有限公司、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葛文军、周庆妍负担,被告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对案件受理费中的62200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葛明对案件受理费中的8800元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