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干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5********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3民初1086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23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干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75629.85元、利息3385.15元、费用44549.8元(暂算至2020年4月21日),合计123564.8元,并按双方约定标准承担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5-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费用。二、被告干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3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5元,减半收取1203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73元,由被告干波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17
发布时间
2020-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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