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卫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56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23民初9530号 |
案号 |
(2020)苏1323执17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卫东、孙其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按年利11.31%计算;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6.965%计算);第5页/共7页二、被告张海霞、周剑峰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周卫东、孙其凤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张海霞、周剑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卫东、孙其凤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22元,减半收取计3211元,由被告周卫东、孙其凤、张海霞、周剑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