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13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502民初1669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26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韩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4189.93元、利息、滞纳金及费用5950.96元,合计20140.89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3月31日),以及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为止的利息、滞纳金和费用。案件受理费304元,财产保全费250元,共计554元,由被告韩丽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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