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红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4********16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1民初13120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28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领农之家(深圳)农业有限公司、河北亦产亦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郭红民支付原告常熟市陆富新型肥料研发有限公司款项751936元及截止2020年4月30日前的利息44741元,共计796677元。于2020年2月29日前支付150387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300774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345516元(含利息44741元),款项原、被告自行交接。二、如果被告领农之家(深圳)农业有限公司、河北亦产亦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郭红民未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常熟市陆3富新型肥料研发有限公司有权就796677元未履行部分及利息(以本金751936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7%开始计算)一并申请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0元,保全费4620元,合计10280元,由被告领农之家(深圳)农业有限公司、河北亦产亦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郭红民负担(被告领农之家(深圳)农业有限公司、河北亦产亦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郭红民负担的于2020年2月29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常熟市陆富新型肥料研发有限公司)。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