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18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4民初993号 |
案号 |
(2020)苏0684执8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4022.6元。二、被告陈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2416元。三、被告陈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4022.6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6年2月2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被告陈宏负担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服务费1500元,钱款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元,由被告陈宏负担。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本院退回原告名下账户(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时代金融支行,账号601210001010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