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燕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5********36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8民初3924号
案号
(2020)苏0118执8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赵志红、李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3687.37元,并支付利息(以3534.7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起,以20152.6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均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6给付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元,由被告赵志红、李燕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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