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2********4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2民初13998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恢4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健应赔偿原告张兴华93535.43元,被告叶兵还应赔偿原告张兴华6366.57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964346384)。二、驳回原告张兴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张兴华负担212.7元,由被告郭健负担283.6元,被告叶兵负担212.7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郭健、叶兵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张兴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9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