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2********1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2民初3538号
案号
(2020)苏1182执15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祥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祝明福借7款本金98400元及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周丹对被告周祥云的上述应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祝明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0元,由原告负担970元,被告周祥云、周丹负担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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