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2********1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4民初1498号 |
案号 |
(2020)苏0114执1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明认可欠付原告黎家洪275000元本金及45000元利息;二、被告朱明于2020年6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黎家洪利息45000元,于2020年9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黎家洪本金275000元以及2020年7月和8月的利息共计18000元;三、被告朱明如有一次没有按期给付,原告黎家洪将向法院一次性主张所有欠款320000元及律师费、诉讼费,并对位于本市3雨花台区安德里30号21幢402室的房产行使抵押权。被告朱明履行完毕上述所有给付义务之后,原告黎家洪同意配合被告立即办理房产解押手续;四、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5549元(已由原告代缴)、减半收取2774.5元,及律师费8250元共计11024.5元,其中由原告黎家洪承担6024.5元,由被告朱明承担5000元,于2020年9月25日前偿还本金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黎家洪。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