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9********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1民初9741号
案号
(2020)苏0111执13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潘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钱斌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缴525元,由被告潘攀负担,被告潘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其余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账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5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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