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贺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5********61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1民初7292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3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被告杨贺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作洪货款107322元及该款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谢作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6元、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16元,由被告杨贺龙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