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明添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1********8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002民初2754号
案号
(2020)苏1002执恢1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明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借款本金22.9万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4月21日为9531.72元,自2019年4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年利率7%的150%计算至贷款还清为止);二、被告陈金妹、林秋霖、叶娇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439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359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于履行本判决时直接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10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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