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成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02********00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02民初5518号
案号
(2020)苏0602执3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蔡国新返还股权转让款1606520.55元并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6月2日的利息30369.84元。二、被告蔡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蔡国新支付自2019年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06520.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蔡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蔡国新支付律师代理费97000元。四、驳回原告蔡国新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836元,由原告蔡国新负担236元,被告蔡成平负担26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36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02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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