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建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5********08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84民初1307号
案号
(2020)苏0684执9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柏根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超、陈萍借款本金人民币13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江苏翔龙置业有限公司、施建兴、南通市吉盛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就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3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21935元,由被告柏根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35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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