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金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15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23民初5301号
案号
(2020)苏0923执12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金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孙耀青赔偿166608.64元,向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返还44341.58元;(开户名称:孙耀青,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帐户:6228481985270914576;开户名称: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帐户:537858230112)二、驳回原告孙耀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6元,减半收取1848元,由原告孙耀青负担35元,被告孙金山负担1813元。鉴定费1750元,由被告孙金山5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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