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9005********69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721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28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3269.92元,支付至2019年12月12日的罚息人民币1051.29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二、被告朱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上述一至二项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04元,由被告朱明明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