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4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3民初7740号 |
案号 |
(2020)苏1323执16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成、王翠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4618%计算)、律师费2000元;二、被告唐善平、郝风侠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刘成、王翠霞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唐善平、郝风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成、王翠霞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760元,由被告刘成、王翠霞、唐善平、郝风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