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2********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82民初684号
案号
(2017)苏1182执17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镇江正和塑胶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蒋娟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1月29日的利息为163218.01元,2016年1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6.5%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镇江正和塑胶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蒋娟律师代理费19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镇江银佳宝岛消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赵庆生、唐纪美、赵慧、朱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172元,由被告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以上款项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8-15
发布时间
2017-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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