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42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06民初6384号
案号
(2020)苏0706执14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锐、刘春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保玲支付借款本金47万元;被告曹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保玲支付借款本金17.86万元。二、被告王德朝对上述款项中的32.6万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12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保玲负担300元,由被告曹锐负担10286元,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刘春玲对案件受理费中的835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王德朝对案件受理费中的619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8-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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