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卫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4********05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4民初8603号 |
案号 |
(2020)苏1324执30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卫勇、胡芳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3975%,加收50%罚息计算);二、被告翟利利、朱伟伟、喻小峰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翟利利、朱伟伟、喻小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卫勇、胡芳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卫勇、胡芳芳、翟利利、朱伟伟、喻小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96元。第4页/共4页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