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连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6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3民初947号 |
案号 |
(2020)苏0723执10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王连军、王旭科、周洪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彭延刚代偿款4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王连军、王旭科、周洪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按上诉标的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