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23刑初2号 |
案号 |
(2020)苏0923执9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于从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先期羁押的38日已折抵刑期)。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尚子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徐国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28(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严丽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袁夕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六、责令被告人于从明、尚子平向集资参与人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三百三十四万五千零一十元。其中责令被告人徐国权共同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四十六万九千三百四十四元;责令被告人严丽群共同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三十八万八千九百九十六元;责令被告人袁夕山共同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六十八万四千二百二十元(已扣除被告人袁夕山在本院审理期间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八万元),发还相关集资参与人。(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