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东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2********23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2民初1367号
案号
(2020)苏0722执15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杨东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洪泉57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东奇负担(已由原告预交,在被告归还判决确定的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被告未按照指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2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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