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金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72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1民初6938号
案号
(2019)苏0321执45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茗品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扣除已偿还的利息339653.71元;如有偿还本案借款本息的其他部分,则在结算时一并扣除)。二、被告徐州茗品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未足额偿还上述债务时,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与被告徐州茗品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协商以抵押物【丰土他项(2015)第00217号土地他项权证载明的国有建设用地,丰土国用(2009)02891号土地使用权证;丰房他证私字第17261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的房产,国房权证丰字第sy0006121-sy000612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张金光、孙敏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茗品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州茗品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张金光、孙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1-18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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