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东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5********5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23民初8472号
案号
(2020)苏1323执16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胡东奇、魏艳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返还泗阳县王集镇惠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胡春奇、胡继友、胡庄林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胡东奇、魏艳梅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胡春奇、胡继友、胡庄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胡东奇、魏艳梅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计789元,由胡东奇、魏艳梅、胡春奇、胡继友、胡庄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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