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6********0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4民初5169号 |
案号 |
(2020)苏1324执32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第6页/共8页一、被告李敏、钱进共同偿还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6月21日起以19.9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3975%计算至2019年3月25日,其中扣除已还利息68.5元;罚息计算方式:以19.9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2.3975%加收50%罚息计算;复利计算方式:以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贷款期间内各结息日所欠贷款利息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8.59625%自各结息日分别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班广伍、李虎、郁雪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班广伍、李虎、郁雪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敏、钱进追偿。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4元,减半收取2227元,由被告李敏、钱进、班广伍、李虎、郁雪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5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