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6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3民初5357号 |
案号 |
(2020)苏0923执1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松偿还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47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3月20日利息17091.78元及以447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6.5996%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守赞对上列第一项中被告刘松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王守赞履行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松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松、王守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