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4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3民初8142号 |
案号 |
(2020)苏1323执29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韩林、张苏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返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借款73906.18元,并支付利息(以76439.18元为基数,自2011年8月30日起计算至2014年2月27日止;以74335.18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8日起计算至2014年3月5日止;以73906.18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止,以上均按年利率23.49%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60.58元),上述借款本息应扣除张利训、王珍在(2011)泗商初字第0480号案件中已履行的部分。第6页/共7页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654元,由韩林、张苏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