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海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2********1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03民初4020号 |
案号 |
(2020)苏0903执9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柏恒桂、左华美、柏爱民欠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6326.49元,并承担截止2019年3月19日的利息2100元及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9.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保全保险费500元,均于2019年11月30日前履行完毕;被告胡海洋、张晨成、江苏爱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789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259元,由被告柏恒桂、左华美、柏爱民、胡海洋、张晨成、江苏爱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