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海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2********11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03民初4020号
案号
(2020)苏0903执9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柏恒桂、左华美、柏爱民欠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6326.49元,并承担截止2019年3月19日的利息2100元及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9.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保全保险费500元,均于2019年11月30日前履行完毕;被告胡海洋、张晨成、江苏爱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789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259元,由被告柏恒桂、左华美、柏爱民、胡海洋、张晨成、江苏爱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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