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2********8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14763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36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19年10月22日的利息35312.83元、逾期利息806333.4元、复利349022.67元,2019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均按年利率12.3975%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325元,由被告吴彬负担,被告吴彬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7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