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卫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4********05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24民初8600号
案号
(2020)苏1324执29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卫勇、胡芳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658%计算)、逾期利息(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658%,加收50%罚息计算)、复利(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贷款期间内所欠的利息为基数即以23639.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487%计算),上述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的总和,不得超过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所得数额;二、被告朱银波、周慧艳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银波、周慧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卫勇、胡芳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卫勇、胡芳芳、朱银波、周慧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第4页/共4页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6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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