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时红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12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21民初4161号
案号
(2020)苏0321执24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时红军、王远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5日,按照年利率11.16%计算,结算时扣除已经支付的9742.65元;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6日至2016年12月30日,按照年利率14.508%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照年利率14.508%计算)。二、被告张宝成、史志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时红军、王远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时红5军、王远丽、张宝成、史志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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