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86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22民初12404号
案号
(2020)苏1322执33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小青、郭红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2月16日为18172.13元,之后按年利率12.9195%加收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二、被告姜和平、葛志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姜和平、葛志祥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小青、郭红梅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4页/共6页案件受理费4573元,减半收取2287元,由被告朱小青、郭红梅、姜和平、葛志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7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2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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