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惠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1********4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602刑初119号 |
案号 |
(2020)皖0602执10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陈化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30年3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8二、被告人宋又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27年3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菊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6年3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姜惠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张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日起至2023年5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张新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陈光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9(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所得赃款一百二十五万元(熊启富所得赃款另处)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李新胜八万元,王旭艳四十五万元,郭修安、潘敦坤、李明、蔡双春七十二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