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以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5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923民初4281号 |
案号 |
(2020)苏0923执恢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海峰、徐银娥偿还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利息计算方式:以889775.93元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1日起至从2016年10月10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1.9538%计算,从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1.9538%的1.5倍计算;以839775.93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2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1.9538%的1.5倍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常生文、刘正培、陈万平、马以福对被告李海峰、徐银娥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海峰、徐银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