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0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阜商初字第0112号
案号
(2020)苏0923执恢4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明归还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庄支行借款200000元并承担约定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从2011年8月17日起至2012年8月10日止按约定月利率12.57333‰计算利息,逾期部分除按约定利息外另加付50%罚息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张开连、张荣、王陈、孙斯旺对被告陈明归还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庄支行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0元,由被告陈明负担(原告预交44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时间
2020-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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