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兆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27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阜商初字第00038号
案号
(2020)苏0923执恢4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明雪偿还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墅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从2012年7月3日起至2013年4月10日止按年利率14.44990%计算,从201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1.67485%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曹兆成、卢长艮对被告刘明雪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明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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