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18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3民初4917号 |
案号 |
(2020)苏0923执14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茂殿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4限公司阜宁支行借款本金36567.51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4月1日,利息为4580.73元,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孙茂殿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代理费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丁明明对被告孙茂殿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计904元,由被告孙茂殿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