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晶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03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3民初2621号 |
案号 |
(2020)苏0923执14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必滔、王晶晶、陈亚军、陈艳华共同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41000元、利息4165.60元(此利息算至2019年4月1日,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1.76‰计算,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171‰计算);二、被告陈必滔、王晶晶、陈亚军、陈艳华共同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支付代理费5000元;三、上述一、二项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戴光金对上项被告陈必滔、王晶晶、陈亚军、陈艳华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4元,减半收取16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必滔、王晶晶、陈亚军、陈艳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