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祝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4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3民初3102号 |
案号 |
(2020)苏0923执9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祝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860.8元和尾款200772元,合计203632.8元;二、被告姜祝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滞纳金(至2019年3月13日滞纳金为4206.87元;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7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但以不超过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数额与33977.88元之和为限);三、被告姜祝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0元;四、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姜祝飞名下的苏a9b2v6号小型汽车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卢斯云对被告姜祝飞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07元,由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010元,由被告姜祝飞负担40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