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09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3民初2626号 |
案号 |
(2020)苏0923执1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坤、徐建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结算至2019年4月1日的利息为5290.83元,从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9.750000‰计算);二、被告叶坤、徐建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诉讼代理费5000元;三、如被告叶坤、徐建文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对被告叶坤、徐建文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阜宁县阜城街道兴富小区18幢606室住房(房屋他项权证号:阜房他证阜城字第00038640号)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6元,减半收取17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坤、徐建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