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09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23民初2620号
案号
(2020)苏0923执14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高善、葛玉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借款本金71609.86元及利息(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为10511.01元,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徐高善、葛玉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诉讼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唐刚对被告徐高善、葛玉香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9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高善、葛玉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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